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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能源管理规定

发布:2024-01-02 16:58:50点击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能源管理规定

西电后〔201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能源管理,促进能源系统安全、规范、可靠运行,维护学校能源权益,提升能源使用效益,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能源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代表学校履行能源管理职责,主要负责能源的规划建设、供给保障、设施维管、用能监管、费用回收等工作。

第三条 能源用户是经后勤保障部审批或者许可,通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园能源管网使用水、电、暖等常规能源的单位和个人。能源用户必须严格遵守能源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序使用学校能源。全校能源用户都应牢固树立节能减排理念,通过自觉遵守本规定、促进学校能源管理规范化、体系化。

第四条 学校加强能源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稳步实施能源全成本核算。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持续开展节能减耗宣传教育,推行节能措施。学校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可通过一定形式和范围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学校能源。能源用户不得擅自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能源,亦不得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为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用能。

第二章 能源接入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类新建和维修改造建设项目,校内主责单位作为能源用户,应在项目立项时,同步拟定建设项目用能方案,提出书面用能申请,经后勤保障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相关能源设施建设。新建建筑须按照分户计量要求敷设线路并安装计量表具到户,能源计量设施计入建筑成本。

第七条 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具备独立计量施工用能的,项目开工前,由校内项目主责单位作为能源用户,安排专人与施工单位到后勤保障部办理施工用能计量设备安装审批手续,按批准的计量方案接入使用。

第八条 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需要新增大容量(电力容量需求10KVA以上)能源供给的,需求单位作为能源用户,应在前期规划论证时,同步向后勤保障部提出能源使用需求计划。属于国拨项目范围的,应在国拨项目“一上”立项后及时申请用能,便于后勤保障部提前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对外出租的学校房产、建筑,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能源用户,安排专人与承租方共同到后勤保障部办理用能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方可用能。

第十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接引临时电源的,活动承办单位作为能源用户,需及时将能源使用需求报后勤保障部,按审批同意的方案接入能源管网。

第三章 能源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省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能源收费标准,并根据省市能源收费调整文件同步调整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无明确收费标准或学校决定沿用自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执行学校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用电收费。

(一)住宅(含单身教工宿舍)用户,按照居民用电价格标准据实收取电费。

(二)学生(宿舍)用户用电沿用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的管理模式,即本科、硕士、博士生每生每月免费用电额度分别为4度、10度、12度。后勤保障部按照宿舍学生类别、人数核算下达免费额度,超出部分按居民用电价格标准收取电费。学生宿舍电表计量到户(套)的,共同居住学生自行协商超出部分的电费分摊办法。

(三)维修改造及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单独计量用电并据实收取电费,由校内项目主持单位敦促施工单位按季度缴费。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按照审定价款的一定比例计取电费,应在项目结算前缴纳。

(四)二级学院电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年初下达各单位用电额度和电费支出预算指标,各学院据实缴费使用。电费结余部分自主留用,超出部分按居民用电价格标准自行承担。不按期缴费的,扣减下年度学院预算额度。

(五)基础教育集团、期刊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校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用电实行全面计量,按居民用电价格标准据实核算,各单位据实按期缴费。不按期缴费的,扣减下年度单位预算额度。出版社通过预付费方式全额缴纳电费。

(六)经学校审批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出租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用电,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经营性用电价格标准,全额收费。出租房屋校内管理单位须及时敦促承租方缴纳能源费,杜绝能源流失。

第十三条 用水收费。

(一)住宅用户按照居民用水价格标准,以水电联动方式,在缴纳电费时一并缴纳水费。单身教工宿舍合住用水的,沿用每户每月3吨的用量标准核算收取水费。

(二)学生(公寓)用户自来水使用暂不收费;公寓学生使用地热水,延续5元/吨的单价标准。

(三)维修改造及基建项目用水实行单独计量并据实收费,由校内项目主持单位敦促施工单位按季度缴纳。不具备单独计量用水条件的维修改造工程,按照审定价款的一定比例计取水费,应在支付尾款前缴纳。施工内容不涉及用水的,由项目主持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不交水费。

(四)二级学院用水暂不纳入收费范围。

(五)基础教育集团、期刊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校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用水实行全面计量,按照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据实核算,各单位据实按期缴费。不按期缴费的,扣减下年度单位预算额度。出版社通过水电联动方式全额缴纳水费。

(六)经学校审批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出租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用水全额收费,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经营性用水价格标准。出租房屋校内管理单位须及时敦促承租方缴纳能源费,杜绝能源流失。

第十四条 采暖收费。

(一)住宅用户。北校区住宅用户沿用原学校自定收费政策。南校区住宅用户执行市政两部制热价收费标准。实行两部制热价收费标准的用户,无论是否用热,均按标准收取基础热费。采用两部制热价核算的采暖费总额,不超过按面积核算的采暖费总额,即以按面积核算的热费为上限。采暖费以工资代扣方式在供热结束后6个月内收取。无法代扣的,通过水电联动方式收取。

(二)学生(公寓)用户不收取采暖费。

(三)大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不收取采暖费。

(四)二级学院采暖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学校依据学院实际占用办公用房面积总额下达采暖费预算指标,依据各学院实际占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收取采暖费。不按期缴费的,扣减下年度学院预算额度。

(五)基础教育集团、期刊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校医院等独立核算单位采暖实行全面计费,即按照居民用暖单价标准、建筑面积总额核算,全额据实按期缴费。不按期缴费的,扣减下年度预算额度。出版社按建筑面积全额缴费。

(六)经学校审批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出租用于经营的房屋,接入学校热网的,采暖费全额收取,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经营性用暖价格标准。校内出租单位须及时敦促承租方缴纳采暖费,杜绝能源流失。

第十五条 南北校区出租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水电暖费用收取按照政府规定的经营性用能价格标准执行。出租户应在房屋出租时,及时到南北校区能源收费窗口办理用能报备手续,并按经营用能价格标准及时缴纳能源费。

第十六条 接入学校能源管网的校外其他单位(如53中、兴隆街办等),根据其用能性质据实、全额收取能源费,通过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开。积极推进校医院、基础教育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能源的市政直供模式。

第十七条 学校计提科研能源费纳入能源收支核算范围。除计提科研能源费以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代收水、电、暖等能源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只能代收的,代收单位应向后勤保障部报批,确保能源费用全额收取并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 能源费用减免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给各类能源用户减免能源费。

第十九条 单位用户申请减免能源费的,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学校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减免。年度减免申请金额超过20万元的,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减免。

第二十条 个人用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申请减免能源费的,需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等,后勤保障部依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计量设施设备故障、计量设施不准,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能源使用计量不实、用户对能源费核算存在异议的,须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部能源监管工作人员检查核实有关情况、物业部门参与确认,并由能源监管部门核查认定,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置。

第五章 能源设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能源监管科室定期组织开展能源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巡查检修,全力保障能源管网正常运行。对于巡查发现、师生反馈的故障和问题及时维修,对发现的跑、冒、滴、漏立即组织抢修。能源用户应主动自查、配合后勤保障部开展例行检查,及时整改因用户用能不规范导致的问题隐患。

第二十三条 能源设施维修抢修涉及对各类建筑室内外施工的,涉及到的有关单位、个人、住户须全力配合,给予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支持。维修单位应充分论证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师生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如遇维修抢修造成能源供给临时中断情形,维修部门应第一时间利用校园网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通知公告,做好提示提醒。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涉及到新建或改建给排水、供电线路等,必须在开工前严格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述报批程序。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损坏能源管线时,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校内项目主持单位、后勤保障部能源监管科室、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抢修工作,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能源计量设施的管理。

(一)新建住宅能源计量设施由学校配备。使用期间电子式计量表具正常维护保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人为损坏需更换或计量表功能完备而住户要求更换的,由用户承担费用。

(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楼宇能源计量设施由学校统一建设、管理、维护、更换。出租房用户计量设施由后勤部门统一监管,建设费用由出租方协调解决。

(三)用户自费购置更换能源计量器具时,为确保计量设施与学校能源收费系统、能源监管平台兼容,计量器具选型需报后勤保障部审核。

(四)用户应妥善保管能源卡。用户遗失、损毁能源卡需要补卡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可给予责令整改、追缴费用、划扣收费、公示曝光;对于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全额追偿经济损失;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学校将违反能源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拒不整改、造成学校较大损失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估或个人年度考核的负面事项,纳入干部聘任、师德师风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学校水电暖能源管网,侵占学校能源权益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后勤保障部可强制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并责令对方立即整改并交纳能源费。对于不配合整改的,后勤保障部可会同保卫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切断能源供给。对于拒不接受学校强制措施、阻挠甚至引起冲突的情形,学校将通过公安、司法途径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能源用户对自己专用部分的能源管网维修维护不到位,或者未尽到安全、规范、谨慎、节约用能义务,致使发生溢水、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该能源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能源监管部门和人员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及时履行能源管网巡查检修、抢修职责情节严重,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照学校问责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园天然气使用管理遵照西安市相关直管到户管理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按照政府“三供一业”改革实施能源直管到户,涉及的校内能源用户应遵守政府相关能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西电后〔2014〕7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采暖管理规定》(西电后〔2014〕6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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