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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2024-01-02 17:04:21点击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西电后〔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西电发〔2018〕18号)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经教育部核定的以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或者接受捐赠,资产所属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用于学校公务活动、科学研究或后勤服务的机动车辆,包含学校党政负责人及高层次人才、公务接待、应急保障、机要通信、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服务、校区通勤、医疗救护、特种专业技术等用车。

学校党政负责人及高层次人才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学校党政负责人、高层次人才履行公务、对外联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机动车辆。

公务接待用车是指用于学校重要外事活动、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专门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安全管理用车是指用于学校安全管理、巡逻检查、处置突发安全事件的机动车辆。

后勤保障服务用车是指用于学校物业服务、环卫清洁、餐饮服务等后勤保障服务作业的机动车辆。

校区通勤用车是指用于保障教职工工作、教学任务、学校重大活动、往来南北校区之间、定时定点运行的机动车辆。

医疗救护用车是指用于学校医疗救护、应急抢险、处置突发卫生安全事件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除医疗救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专业需求配置外,学校其他公务车辆应严格依照标准配备,严禁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由车辆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全校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务车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保障调配效率,保证各项重要活动用车需求,公务车使用频繁的部门,可向后勤保障部提交日常使用公务车辆的申请、申报用车计划,经统一调度后可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编制及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编制数、用途和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公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参照陕西省公务车辆配备标准执行。

学校公务车辆的编制数不得突破教育部核定的数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的入账、年度核查、资产处置等工作,日常管理由车辆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政策性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文件等,依照上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务车辆的更新由后勤保障部根据需要提出,经校国资委审核、学校批准并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更新车辆的购置指标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九条 编制数内已确定需要更新,或已达使用年限需要处置的公务车辆,由后勤保障部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流程,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置。

第十条 公务车辆更新的购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更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经费包括常规运行费用和更新购置费用。常规运行费用包括油料(新能源车辆为用电支出)、维修保养、政府规定的道路通行、停车、年检年审、保险等费用。更新购置费用是指购置新车所需经费(含购置车辆所需的裸车费用、购置附加税、机动车申请牌照等费用)。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编制学校每年度公务车辆常规运行费用预算,按照流程报计划财务处,经批复后列入年度预算。更新公务车辆所需经费,须在更新计划获批后单独编制经费预算,随年度运行经费预算一并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需要日常使用公务车辆的部门,应协助后勤保障部预算公务车辆的常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全部运行经费由学校统一保障,后勤保障部归口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准予日常使用公务车辆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公务车辆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公务车辆常规运行费用须严格依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使用,不得用于与公务车辆运行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经费使用和报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要求,严禁违规使用。

第四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当粘贴(喷涂)统一标识、或根据上级要求安装GPS定位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完善公务车辆管理档案并逐步建立公务车辆管理、使用、预约信息系统,提高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后勤保障部应建立公务车辆使用台账,登记公务车辆使用的时间、事由、往返地点、里程、油耗、费用、审批人等信息。

准予日常使用公务车辆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台账管理制度,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车辆服务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公务车辆除必须随车携带的行驶证、保险卡等以外的证照档案,并承担公务车辆的年检、保险、维修保养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推行公务车辆保险、维修保养、油料供应等车辆运维事项的集中统一采购、定点服务模式。车辆服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提请招标等方式,确定不少于2家的维修保养、油料供应服务商。

第二十四条 除通勤班车外,校内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均须由使用单位提前申请,车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派车。申请派车单应载明申请人、审批人、车辆信息、驾驶员姓名、往返地点、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出发及返回里程数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承办全校性重大活动、会议或其他重点工作时如有使用车辆需求的,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车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用车申请、说明用车需求并确定联系人,车辆服务中心在优先保证通勤班车运行的前提下,可安排使用通勤班车承担相应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承办或组织非全校性活动的,车辆服务中心原则上不提供公务车辆。

第二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务车辆管理

(一)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依据有关规定,除保留必须的值班应急、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通勤班车外,其他公务车辆均应封存停用。

(二)公务车辆封存停用时,按照车辆服务中心要求集中封存,所有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统一交由车辆服务中心集中封存管理。

(三)使用公务车辆的部门存在多辆公务车辆(3辆及以上)的,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允许保留不多于2辆的公务车辆用于值班应急,其余车辆均应封存停用;公务车辆2辆及以下的,允许保留1辆。应急保障、机要通信、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服务、校区通勤、医疗救护、特种专业技术公务车辆除外。

(四)公务车辆封存停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解封使用的,须向车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解封使用。

(五)严禁在公务车辆封存停用期间,采取轮换使用等方式变相解封或使用公务车辆。

第五章 校区通勤班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区通勤班车由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教职工上下班、学校教学任务和校内重大活动用车。校区通勤班车的运行和服务,应依照后勤保障部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确保运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校区通勤班车班次的安排须紧密结合学校正常工作、教学时间,停靠点设置应充分考虑方便大多数教职员工乘车。

通勤班车运行班次的调整,需根据实际,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确定,调整后的班车运行时刻表须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广泛告知师生员工。

第三十条 车辆服务中心应定期对通勤班车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应制定通勤班车乘车要求、服务标准,保证通勤班车安全、文明运行。

第三十二条 通勤班车不得用于校内外私人活动或承担经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通勤班车承担非常规保障任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事项纳入内控、审计、监察、校务公开范围,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车辆服务中心应监督检查公务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定期通报或者公示公务车辆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及个人在公务车辆购置、更新、运行及经费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购置、配备、更新和处置公务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车辆登记在企业或个人名下的;

(三)违规安排公务车辆经费预算、或在公务车辆专项经费中安排其他预算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作为公务车辆使用的;

(五)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

(七)在公务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油料费等费用报销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

(八)在学校公务车辆专项经费中报销或支付核定的公务车辆以外车辆的运行、维护、油料、保险等费用的;

(九)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应急保障、安全管理、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的;

(十)未经审核同意使用公务车辆的;

(十一)司勤人员未按规定擅自改变派车单派发任务的;

(十二)公务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或媒体通报的;

(十三)未按规定履行公务车辆管理、费用审核责任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或司勤人员在驾驶公务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公务车辆因公出车期间,非因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违反交通法规的,由驾驶员或司勤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责任认定结果,除依法应由驾驶员或司勤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及相应的处罚外,学校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公务车辆驾驶员或司勤人员无派车单私自使用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校内各单位及人员在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西电后〔2020〕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废止。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修改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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